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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指组印发《地方综合年鉴编纂出版规定》

作者:佚名 日期:2018年01月15日 来源:本站原创  浏览: 次 

近日,为确保地方综合年鉴编纂出版质量,中国地方志指导小组(以下简称中指组)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办公厅《全国地方志事业发展规划纲要(2015—2020年)》,结合地方综合年鉴编纂出版实际,在充分总结经验、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对2012年7月起实施的《地方综合年鉴编纂出版规定(试行)》进行了修订,正式印发《地方综合年鉴编纂出版规定》,要求各地、各单位根据实际情况执行。

《地方综合年鉴编纂出版规定(试行)》于2012年7月13日经中指组四届三次会议通过,印发各地施行。它与中指组2008年9月印发的《地方志书质量规定》是姊妹篇。规定印发后,对于规范全国省、市、县三级综合年鉴的质量要求,提高三级综合年鉴编纂质量发挥了重要作用。但随着时间推移,作为试行文本,规定的一些条文也出现了一些不适应性,迫切需要加以修改。

2015年8月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全国地方志事业发展规划纲要(2015—2020年)》后,规定文本的修订工作被列上工作日程。2016年8月,在山东日照举办的第一期全国年鉴主编培训班上,专门就修订规定文本征求了意见。2017年8月,在黑龙江齐齐哈尔召开的第二次全国年鉴工作会议上,再次就修订规定文本征求了意见。会后,中国地方志指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中指办)又向各地发函,广泛征求意见。截至9月底,共征集到28家省级地方志工作机构反馈的修改意见或建议251条。2017年11月,中指办在北京召开《地方综合年鉴编纂出版规定(试行)》修订讨论会议,邀请部分省级地方志工作机构分管或从事年鉴工作时间较长、在年鉴编纂业务方面具有较大影响力的专家,在各地反馈意见基础上,讨论修改《地方综合年鉴编纂出版规定(试行)》文本。经过热烈讨论,修改形成了规定文本修订讨论稿。会后,各位专家还陆续提交了补充修改意见。中指办领导认真吸收各方面意见,精打细磨规定文本,确保规定文本在质量要求、精品标准等方面规范性更强、准确性更高、操作性更大。

在《地方综合年鉴编纂出版规定》修订过程中,突出了五方面的考虑:一是注意保持规定文本框架的相对稳定,确保修改之处都有充分的理论依据或实践基础,避免大破大立;二是适应国家经济社会发展以及年鉴事业转型升级的新形势,树立创新发展理念,强化顶层设计意识,增强规定对年鉴质量建设的引领、规范作用;三是确立问题导向,充分考虑规定试行5年多时间的实际情况和当前年鉴质量方面存在的实际问题,适当增加了一些具有操作性的硬性质量要求,着力于推动真正解决问题;四是进一步对规定文本的内容及其表述逻辑顺序进行研究、梳理;五是进一步规范有关概念用语,对文字进行精打细磨。这次修订在规模和篇幅上都属于微调,修改后的规定文本共48条、2500余字,较原稿的46条、2100余字增加2条、400余字。

《地方综合年鉴编纂出版规定》的正式出台,必将进一步规范引领省、市、县三级综合年鉴的质量建设,推动提高各级各类年鉴编纂出版质量,编纂出版更多高质量的精品佳作,从而推进全国年鉴事业科学发展,推动年鉴事业为全面建成小康社会作出更大贡献。

附正文:


中指组字〔2017〕6号

关于印发《地方综合年鉴编纂出版规定》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志编委会(办公室)、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志办公室、全军军事志指导小组办公室、武警部队政治部编研部、国务院有关部委局史志(年鉴)机构:

为确保地方综合年鉴编纂出版质量,中国地方志指导小组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办公厅《全国地方志事业发展规划纲要(2015—2020年)》,结合地方综合年鉴编纂出版实际,在充分总结经验、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修改制定了《地方综合年鉴编纂出版规定》,现予印发,请结合本地、本单位实际情况执行。


中国地方志指导小组

2017年12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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