崤函网

     

 当前位置:崤函网>>机关建设>>精神文明>>浏览文章  


中共三门峡市委党史地方史志办公室服务承诺制度

作者:卢亚杰 日期:2015年03月09日 来源:本站原创  浏览: 次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改进机关作风,提高行政效能,强化机关工作人员服务意识,根据市委、市政府效能建设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本办各科室及其全体工作人员。
   
 第三条 机关全体工作人员必须牢记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兑现承诺,取信于民。

第二章 政务公开制

    第四条 以门户网、政务公开栏、政务信息公开指南等形式,公开本办基本情况、工作规则、办事流程、投诉举报方式和相关制度等。
   
 第五条 在门户网上公开如下事项:
   
 (一)办职能、机构设置、领导分工、联系方式、服务承诺、工作纪律、责任追究等。
   
 (二)办有关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三)办行业发展规划、计划及其完成情况。
   
 上述公开事项如变更、撤销或终止,及时公布并作出说明。
   
 第六条 涉及党史方志工作方面的重要决策、决定、制度以及其他重大事项,事先征求基层单位和群众的意见,并认真研究,积极采纳。
   
 第七条  我办公开发布的规范性文件,自领导签发之日起,在2个工作日内在门户网上登载。

第三章 首问责任制

   第八条 工作对象和基层单位到本办办事时,所遇到并问及的第一个工作人员(以下简称“首问责任人”)必须负责解答、办理帮助联系经办事项。
   
 第九条 首问责任人在接待办事人时,应主动亮明自己的身份,做到态度热情、用语文明、服务周到,切实为办事人着想,不得推诿扯皮。
   
 第十条 办理事项属于首问责任人职责范围的,要按照规定及时予以办理;不能当场办结的,要“一次性告知”办理事项需要补充携带的材料以及如何办理等,并耐心解答对方的询问。
   
 第十一条 办理事项不属于首问责任人职责范围的,但属于本单位职责范围的,首问责任人要主动告知或引导到有关经办科室,由有关责任科室负责接待、处理和答复;不属于本单位职责范围,首问责任人应说明情况,做好解释工作,并告知或尽可能帮助其了解承办部门。
   
 第十二条 办理事项特别重大的,首问责任人应在认真做好记录的同时,立即向单位负责人报告,确保问题得到及时处理。

第四章 办文限时制

第十三条 秘书科收到公文,应当在当天登记,提出拟办意见,呈送主要领导阅批交分管领导或有关科室办理。急件随到随分,不得延误。
   
 第十四条 各科室应当落实公文承办人员,并按如下时限办理:
   
 (一)市委、人大、政府、政协和上级业务主管部门或办领导有明确时限要求的,按其要求办理。
   
 (二)重要公文或急件,应当立即办理。
   
 (三)一般性公文,主办科室不需征求其他科室意见的,在3个工作日内办结;需会签有关科室的,有关会签科室应在1个工作日内签署意见,在7个工作日内办结;特殊情况需延期的,经与主办科室协商后,可延长1个工作日。
   
 (四)特殊情况不能在上述时限内办结的,应及时向秘书科或者分管办领导报告原因、办理情况以及下一步安排计划等。具体办文时限,由办公室负责同志确定,并加盖限时办理专用章。
   
 第十五条 秘书科应当自收到文件送审稿后,在1个工作日内完成核稿,并送办领导签发,但文稿需作较大修改的除外。
   
 第十六条 办领导签发一般文件、重要文件、特别重要文件的时限,分别为135个工作日。文稿需作较大修改的,退回主办科室修改。
   
 第十七条 除急件当即印发外,一般文件自办领导签发之日起,秘书科应当在1个工作日内打印完毕,当日或次日发出。

第十八条 若因特殊情况,一时不能在规定时限内办结的公文,主办科室应将办理情况、延期办理及继续办理的意见等,及时告知来文单位。

第五章 办事限时制

第十九条 上级机关及办领导交办的具体事项和指派任务,秘书科并根据轻重缓急和领导要求等具体情况,确定办理时限,以口头、电话等形式通知的,也应提出时限要求。主办科室应当落实办事人员,因特殊情况不能按时完成的,要及时反馈情况,说明理由。
   
 第二十条 上级机关、业务主管部门或办领导就单项工作提出具体办理要求,且只涉及1个主管科室职责范围内的一般性事务的,主办科室应在7个工作日内或其规定的时限内办结;若需要与其他科室或市直其他部门会商解决的较为复杂事项,应在10个工作日内办结;特别复杂的事项,经办领导同意后可酌情延长时间,并向上级机关或有关部门反馈情况,说明理由。
   
 第二十一条 对收到的请示,自收文之日起,在5个工作日内作出批复或答复;紧急事项,当日或次日作出批复或答复;特殊情况,在7个工作日内作出批复或答复。逾期不能作出批复或答复的,向请示单位说明理由。
   
 第二十二条 对来信来访,有关科室要逐件登记,按照《信访条例》要求,根据下列情况确定办理时限:
   
 (一)上级机关和办领导要求上报结果的信件,有期限要求的,在规定的时限内上报结果;无期限要求的,按《信访条例》规定时间上报结果。
   
 (二)对提供详细线索的举报信件或电话,自收(接)到之日起,涉及本办管理对象的,在15个工作日内进行初查。
   
 (三)对署名举报,举报人要求反馈处理结果的,应当在调查结束或收到调查报告后5个工作日内回复举报人。
   
 第二十三条 对单位报送的请示事项和公文,凡在规定的时限内不能按时办结和没有按时反馈办理意见的,视为默认或同意。由此产生的后果,由办理科室负责。

第六章 责任追究制

第二十四条秘书科应当确定专人登记限时办理的公文或事项的标题、文号、领导批示日期、办理时限和承办股室,并负责有关催办工作。一般公文或事项,按时限要求及时催办;重要公文或事项,实行跟踪催办,确保办文办事时效。
  
 第二十五条 对未按时办结的公文或事项,由秘书科汇总有关情况,并进行通报。对违反政务公开制和首问负责制规定的科室或人员,由办纪检监察室进行通报。被通报的科室负责人或有关责任人员,要向办领导说明情况,提出改进意见。
   
 第二十六条 各科室或工作人员违反政务公开制、首问负责制和办文办事限时制等有关规定,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影响机关效能、妨碍优化发展环境的,由办纪检监察室报请办领导批准后追究责任。
   
 第二十七条 科室违反规定,给予通报批评;一年内违反相关规定超过2次的,取消该年度目标考核评优资格;造成严重后果的,严格追究相关责任人和负责人的责任。
   
 第二十八条 机关工作人员违反规定,情节较轻的,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给予通报批评或者书面告诫,并酌情责令离岗培训、调离工作岗位、降职、责令辞职或辞退;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同时,依据有关规定,追究有关股室领导责任。
   
 第二十九条 秘书科负责对本制度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及时受理、办理对机关各科室及其工作人员影响工作效能行为的投诉或举报。


 

崤函网     ICP备案号: 豫 ICP备 11016372号-1
主办单位:中共三门峡市委党史地方史志办公室
               中共三门峡市委党史研究室
               三门峡市人民政府地方史志办公室

 

地址:三门峡市崤山路中段26号
电话:0398-2827788
版权声明:未经许可,本站图片与文字不得转载,违者将承担相应责任。

Copyright 2007-2015  www.xhw.gov.cn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