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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部《婚姻法》 在陕州专区的贯彻执行

作者:韩霞 日期:2015年02月26日 来源:本站原创  浏览: 次 

 

 

    新中国建立初期,与抗美援朝、土地改革、镇压反革命三大运动相配合,中国共产党还领导人民进行了多方面的民主改革。贯彻执行第一部《婚姻法》就是当时民主改革的重要内容之一。1950年至1952年,陕州专区人民在中共陕州地委的领导下,开展了深入贯彻执行《婚姻法》的活动,对破除封建残余思想和推动陕州地区的妇女解放起到了积极作用。

    陕州专区辖陕县、卢氏、灵宝、阌乡、渑池、洛宁、栾川7县,地域辽阔,区内山脉横亘,交通闭塞。解放前,封建主义的婚姻制度——包办强迫、买卖婚姻、早婚、童养媳、纳妾等现象在这里普遍存在。广大妇女在包办强迫、男尊女卑婚姻制度的枷锁下,跳不出封建圈子,“父母之命,媒妁之言”、“嫁鸡随鸡、嫁狗随狗”等封建观念根深蒂固,遭受丈夫、公婆的虐待残害却不知怎样拯救自己,只是听天由命,痛苦终身,甚至被迫走上绝路。

    1950年4月13日,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并于5月1日正式公布实施。这部《婚姻法》是处理婚姻家庭关系的基本准则,是新中国制定和颁布的第一部法律。规定:“废除包办强迫、男尊女卑、漠视子女利益的封建主义婚姻制度,实行男女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权利平等、保护妇女和子女合法权益的新民主主义婚姻制度。”禁止重婚、纳妾,禁止童养媳,禁止干涉寡妇婚姻自由。它的颁布,是中国人民在取得革命战争胜利之后,进一步肃清封建残余和建立新的社会生活的一次重大社会改革,也是反封建斗争在一个方面的深入。

    《婚姻法》颁布后,陕州专区各级干部在党委领导下,对《婚姻法》进行了认真学习,继而在全区开展了广泛的宣传。中共陕州地委宣传部把《婚姻法》作为主要宣传内容之一,组织宣传员深入群众开展宣讲。灵宝县制定了《关于贯彻婚姻法运动草案》,对贯彻婚姻法作了具体部署。洛宁、陕县、渑池等县先后召开妇女代表大会,要求结合当时的中心工作,大力宣传《婚姻法》,宣传婚姻自主,男女平等。各县团委在青年中开展宣传教育,提倡新事新办,反对封建的陈规陋习。随着这一时期社会的改革和各项群众运动的开展以及《婚姻法》的宣传,长期遭受封建婚姻制度压迫的妇女,觉悟逐渐提高,纷纷起来要求解放,要求婚姻自主。许多受旧婚姻制度迫害的妇女到法院要求离婚。1950年陕州专区人民法院受理的民事案件中,婚姻案件占80%以上。据陕县1951年至1952年统计,婚姻案件就有1084起。解除封建婚姻,追求婚姻自由已成为饱受封建婚姻制度折磨和痛苦的妇女们的迫切愿望。

    政法部门是保障《婚姻法》得以贯彻实施的重要机构。陕州专区人民法院在党委、政府的领导支持下,结合当时抗美援朝、土改等中心工作,组织各级干部开展对《婚姻法》的学习宣传,并以法律武器支持和保证《婚姻法》的贯彻执行。他们的主要做法是:

    (一)邀请有关部门参加陪审,集体处理婚姻问题。首先做好准备工作,把要处理的案件写出通告,定期审判,吸收群众参加旁听。这些案件都经过一两次审讯和调查了解,掌握全部案情,然后邀请民政、妇联、检察等部门参加陪审,进行讨论,哪些应离哪些不应离。认识取得一致后,即开始审判。1951年初,阌乡县一次集体性处理了8起婚姻案,自动到县城旁听的群众有12个乡的700多人,其中包括农民、教员、干部、学生等各界人士。他们中有些人是从20里以外的乡村赶到参加的,旁听群众中妇女人数占40%以上。

    (二)找出正反典型,用具体事例对比新旧婚姻制度的优劣。洛宁一区余庄村农民石保头,自由恋爱结婚,婚后第二天,小两口就扛上锄头下地干活。通过宣传这一事例,群众反映说这种在新民主主义婚姻制度下建立的幸福美满的家庭有“三好”:“夫妇和睦好,两口子生产有劲好,关心公婆好”。洛宁六区砖峪乡庄头村农民陈永六,生性恶劣暴躁,其妻刘银凤是他用一石麦换的,婚后经常打骂。《婚姻法》颁布后,刘要求离婚,陈拒不答应并将刘打得遍体鳞伤。乡政府发现后,扣押了陈,于1950年11月24日在砖峪乡召开有7个乡1430余名群众参加的公审大会。结合此具体事例,讲解了《婚姻法》,说明陈永六毒打妻子是违法行为,一定要受到法律的制裁。会后群众反映这个会开得好,纷纷议论新旧婚姻制度的不同,扩大了《婚姻法》在群众中的宣传和影响。

    (三)就地巡回审判。1951年6月间,陕州专区人民法院派人到洛宁县五、六区做巡回审判,在12天中,处理了41件久悬未决的婚姻案件。既吸收了当地干部参加陪审,又结合宣传《婚姻法》提高群众认识,还减少了当事人跑腿多的麻烦,处理起来迅速正确,又不耽误生产,群众非常满意。

    在离婚案件的处理上,法院采取严肃慎重的态度,该离即离,该和即和,并进行耐心的调解工作,不仅使女方满意,也使男方口服心服。遇有特殊案件,法院积极与妇联会研究解决,力求使婚姻问题处理得当。

    通过对《婚姻法》的学习和宣传,陕州专区广大青年男女都积极为争取自己的婚姻自由同束缚自己的旧婚姻制度和封建残余思想展开斗争,为打碎旧的枷锁而努力。1951年,渑池县有130对夫妻解除了婚约。许多获得婚姻自由的妇女说:“要不是毛主席订出《婚姻法》,咱死也只该死在丈夫婆婆手里,毛主席算救了咱!”

    1951年9月,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发出关于检查《婚姻法》执行情况的指示。10月召开的陕州地委联席会议上,对妇女工作做了安排,要求把检查《婚姻法》的重点放在反虐待、让妇女参加政治运动上。11月13日,陕州专区人民法院邀集16个单位举行《婚姻法》座谈会,听取各方面意见,并要求各县对前一段时间《婚姻法》的执行情况进行检查。

    检查中发现,由于长期封建婚姻制度的影响和重男轻女等封建残余思想未彻底肃清,一部分干部特别是乡村干部仍存在一些错误思想,看不惯妇女离婚、寡妇改嫁,对一些虐待妇女、干涉婚姻自由的违法行为制止不力,致使吊打、扣押要求离婚妇女的现象时有发生。陕县四区磨山乡一个贫农女子,十四岁时由父母包办嫁给一地主的痴呆儿子,后来该女提出离婚,个别乡干部却极力阻止,并让民兵吊打该女,说其“不正派”,几乎逼死人命。渑池六区坡头村一妇女因要求离婚而被村农会严加管制。群众不满地说:“婚姻问题过去是父母包办,现在是干部包办。”

    另外,个别地方的民政部门对结婚、离婚登记不够慎重,草率发给证件。如渑池二区在为一对男女进行结婚登记时,仅凭双方家长之言,而不问当事人是否愿意。一些婚姻案件的处理也不够及时。1951年5月,陕县三区水淆村刘民夫与其母残杀其妻李香云,经县法院审理,刘被判处死刑,并呈省院复核,然而半年多时间过去,迟迟未见执行。

    总之,《婚姻法》颁布以后,由于长期封建思想的影响及少数乡村干部的直接干涉阻挠,包办强迫、买卖婚姻仍有存在,虐待妇女、侵害妇女人权的非法行为时有发生。更为严重的是,一些妇女因婚姻问题而死的案件还不断发生,据不完全统计,从1950年5月至1951年11月就有47人(卢氏县未计),其中39人是被丈夫、公婆残害致死的。

    对于这些在《婚姻法》贯彻执行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和偏差,陕州专区有关部门及时进行纠正和扭转,他们采取了以下措施:

    首先,加强干部对《婚姻法》的学习。多次召开干部座谈会,尽可能利用各种会议、训练班作报告,肃清干部在婚姻问题上的封建思想,使之端正认识,明确法令,以保证《婚姻法》的认真贯彻执行。

    其次,通过报纸、黑板报、广播筒及识字班、夜校、专区文工团演出等形式和场合,在群众中大张旗鼓地进行宣传。灵宝县在1952年“三八”节举办了宣传《婚姻法》展览,用真人实事教育群众,参观者达500余人。遇有教育意义的案件,用公开审判的方式,在群众中扩大政策影响。

    其三,组织检查组下乡,有重点地检查基层区、乡的执行情况。陕州专区人民法院组织了检查组,分赴灵宝、陕县等地,深入农村,与民政、妇联、检察等部门通力合作,结合当时抗美援朝、土改复查等中心工作,检查《婚姻法》的执行情况。在处理方面,对干涉婚姻自由而伤害虐杀妇女的严重罪行,给予严厉的法律制裁。对过去发生过的伤害或虐杀案件,已判处的如有错误,立即查明纠正,重新处理;未决处者严加追究,依法治罪。干部中有干涉婚姻问题而造成被杀或自杀者,视情节轻重,给以应得处分。

    其四,陕州专区人民法院专门成立了办公室,每半月和民政、妇联、检察、青年团、文教等有关部门联合交流情况,总结经验、纠正偏差,在处理问题上求得妥善解决,同时在工作上取得密切的联系和配合。

    1952年4月陕州专区撤销,所辖7县划归洛阳地区统一领导,宣传贯彻《婚姻法》的活动继续进行。《婚姻法》在陕州专区的贯彻和执行初步改造了封建的婚姻关系,新的婚姻制度逐步得以确立和加强,包办买卖婚姻、早婚、重婚、打骂虐待妇女的现象大为减少。据渑池县6个区统计,1952年1—8月自由结婚427对。群众反映说:“新婚姻法省钱不浪费,二人相亲相爱日子过得好,和睦生产称人心。”1953年,根据中共中央的指示,原陕州专区各县将3月定为贯彻《婚姻法》宣传月,由点到面在各县开展了大张旗鼓的宣传活动,《婚姻法》的贯彻执行又进入了一个高潮。各县除对违法分子进行处理外,还对执行《婚姻法》的模范人物、模范家庭进行表彰,扩大影响,使《婚姻法》家喻户晓,深入人心。

    1950年至1952年,陕州专区在党的领导下,为广泛宣传和贯彻执行《婚姻法》进行了大量的思想和组织工作,采取了许多得力的办法和措施,解决了许多封建买卖、包办婚姻案件,对提高妇女地位、保护妇女合法权益、保护儿童健康成长起了积极的推动作用,使社会风尚发生了好的变化,为巩固人民民主专政、恢复和发展国民经济提供了良好的社会条件。

    新中国的建立,《婚姻法》的颁布,使陕州专区广大妇女从政治上、经济上翻身得到解放,从几千年封建婚姻制度的桎梏中解脱出来,扬眉吐气,极大地焕发了建设新中国的热情,她们纷纷走出家庭,走向社会努力工作,积极参与,在抗美援朝、土地改革、拥军优属、发展生产等各方面工作中做出了重要贡献。1951年6月,在陕州专区开展向抗美援朝志愿军捐献的热潮中,许多妇女踊跃捐献,不少人还将珍藏多年的戒指、手镯等金银首饰捐献出来支援抗美援朝战争。1951年春播时节,灵宝县神窝乡妇女开荒23亩,青年妇女魏淑芳带领36名姐妹,两天时间就锄地51亩,开荒3亩,表现了极高的劳动热情。渑池县农民协会中,1950年妇女入会人数占会员总数的30%,1952年发展到51%。广大妇女开始意识到提高自身素质是提高自身社会地位的基础,积极参加学习,渑池县1952年扫盲活动中,全县有2万多名妇女通过扫盲达到了初、高小文化程度。

    统治中国几千年的封建思想不是一朝一夕就能肃清的,《婚姻法》的贯彻执行也不可能通过集中力量搞一段时间就一劳永逸。1953年以后,原陕州专区各县在洛阳地区领导下,对《婚姻法》的宣传贯彻常抓不懈,为彻底肃清封建残余思想不断努力,社会主义的婚姻家庭关系和社会风尚逐步得到确立和巩固。

 

    主要参考资料:

        1、《1950年陕专法院工作总结》

        2、《河南人民法院陕州分院关于1951年婚姻法检查报告及今后贯彻与处理的意见》

 

附录:

一九五0年陕专法院工作总结(节录)

(1951年2月1日)

    一、(略)

    二、(略)

    三、(略)

    四、婚姻案件一般的处理情况

    在旧社会中的妇女为打不出封建圈子,遭受丈夫翁婆的惨杀毒害及被迫投井跳崖……自杀的妇女,仅洛宁一县,不完全统计在50年1至10月就有二十六起之多,其他各县亦有同样事件之发生。这种惊人残案之发生,归根究底,则是封建婚姻制度不合理、男尊女卑造成这样的结果。

    解放后随着社会的改革,群运的开展,长期受封建婚姻制度压迫的妇女,便起来要求解放,因此在受理的民事案件中,离婚案件总占着首要地位。这就说明婚姻不单是纠纷问题,离婚自由已经成为一部分感受婚姻痛苦的男女、尤其是妇女的迫切要求。其主要原因如:

    1、是旧社会包办、强迫、男尊女卑的婚姻制度,“父母之命,媒妁之言”,嫁鸡随鸡,夫唱妇随……而产生夫妇感情不合的结果,这是妇女主要离婚的原因之一,因此受理离婚案件很多。

    2、是由一些少数特殊情况所产生的,如一方犯罪处刑,一方生理缺陷不能发生性行为,一方进步而另一方落后。

    3、有的虽然是男女自愿结婚,但婚前没有充分了解,夫妇感情根本就建筑在不巩固之上,一旦双方不合即渐趋恶化,而走入离婚之路。

    综观上述,提出离婚的原因不同,而大部分都为妇女提出。而男方认为合法的夫妇,她是我的私有者,如果离婚了,就会人财两空,坚决不愿离。

    其实妇女在家庭中所过的生活不但仅受虐待,而且往往惨死,如洛宁妇女王苗提出离婚,因没有得到迅速解决,回家之后反更遇虐待毒打,女方因受不过被迫上吊,若非其妹营救,又成一不应有的冤魂了。像这样饱受痛苦的妇女,还不应该离婚吗?

    关于离婚案件的处理,采取严肃慎重的态度,该离即离,该和即和的方针是基本正确的,同时进行耐心说服,不但使女方达到要求而满意,也会使男方口服心服。杨六龙与王苗的婚姻纠纷(上诉),我们在处理方式上采取以调解为主,经过两天时间的说服教育进行了动员,结果女方坚决要离婚,终未达成协议,男方观此难以继续和好,勉强回去也过不成,离就离了吧!另外特殊案件,和妇联会研究解决,会使处理婚姻问题更加得当。

    旧社会在家庭中受尽折磨痛苦的妇女,往往只有死路一条或者听天由命,痛苦终身,在新社会内遭受丈夫翁婆虐待敢于挺身起来,提出离婚要求,说明妇女积极要解放自己。但我们有一部分干部,由于封建思想的残存及单纯的贫雇观点,以致产生看不惯妇女离婚、寡妇改嫁和阻止离婚改嫁,甚至造成自杀或谋害丈夫等偏差,相当严重(详情前已报者)。因此加强干部对婚姻法的学习,端正思想,明确法令,开展广泛深入的婚姻法的宣教工作,使妇女获得法律上支持,以保证婚姻法全部正确的贯彻实施,必须在工作中努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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