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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州地委1949年部分文献资料

关于中小匪首的处理办法

作者:佚名 日期:2015年02月26日 来源:本站原创  浏览: 次 

 

匪之组织者领导者,为地主、奸霸、土劣三位一体的人物;匪之基干,为旧保甲人员、地痞流氓、退伍军人、黑枪手。为使政治清剿圆满胜利,必须争取人民,开展群众性剿匪运动,瓦解分化匪之多数,如此,方能孤立大匪首,匪即容易剿灭。在豫西农村人口中,旧保甲人员、地痞流氓、退伍军人、黑枪手占不小的比率,如不慎重处理及解决其出路,将增加剿匪之困难,且在群众未充分发动前,匪易死灰复燃。我们必须贯彻“坚决打击孤立镇压罪大恶极的匪首,争取瓦解协从分子,并不放弃分化瓦解可能争取之中小匪首”的基本政策与策略。对中小匪首具体处理办法:

一、对俘虏之中小匪首,一般不释放,追出枪支及土匪线索后,送分区训练审查,分别处理。对分队长以下小匪首,成份好、作恶不大者,可教育争取参加正规军。

二、对自动来归、罪恶不大,真正与匪首撕破脸者(搞枪、抓匪、带路),可不扣押,取保释放,准予立功。罪恶大群众痛恨的,送分区训练。

三、对集体携械投诚者,欢迎优待审查后,分散编入正规军,其首领本人有条件者,亦允参军。

四、对俘虏之青年知识分子,如非惯匪而可改造者,审查后送知识分子训练班学习,争取为人民服务。

五、抓紧土匪间之矛盾,利用中小匪首进行瓦解,并使向大土匪头子撕破脸皮,绝其后路。利用时防止假投降,蒙蔽我们,混入我内部。个别有特殊关系的可采取提出保证,速捕速放,为我们侦查情报和打入瓦解工作。

六、对中小匪首集训审查后转变好者,释放时,须经取保手续,自向群众提出保证(不继续为匪,向群众低头,不反对土地改革),并交群众监督,坏者续训。

七、中小匪首作恶多端,杀害翻身群众,为群众所痛恨者,经过群众公审,坚决镇压之。

八、中小匪首系特务者,送交上级处理。

 

剿匪指挥政治处

 

中共陕州地委关于猛烈开展攻势支持大军剿匪及进入新区的指示

194968

 

全国自解放上海以后,我不但从军事上政治上而且从经济上打倒了敌人,而我区自解放各大城市后,加以我军西进解放陕州,已出现新的高潮,匪军完全孤立,无依无靠,陷于走投无路只有投降或被歼灭之前途,如再施以军政压力,则可能投降;否则也会被我彻底消灭,因此我区将起根本变化,也就是最后的完全解放,完成历史所赋予我们的光荣任务,即可指日而待。为了顺利地解放全区,改变全区形势,顺利地进入建设的新阶段,特作如下指示:

(一)对于帮助我剿匪最后解放我区的各部野战军地方军,应以高度的热情来支援作战。应该认识没有各部队的英勇作战,和对敌施以军事的压力,则彻底肃清土匪完成我之历史任务是不可能的。所以必须全力支前,保证供给,解决其一切困难;将全部力量组织到这次的战役中来,有组织地完成支前任务;对任务应该不讲价钱,不打折扣,而且也不因支前任务的紧迫繁重,而产生恶劣作风脱离群众。

(二)猛烈地开展军政攻势,肃清土匪、瓦解会道门应成为一个时期的中心任务,而且应视为我们的历史任务。土匪不肃清,则发动群众进行社会改革及各种建设工作,是不可能的。现在我区周围,已完全解放,全国已打倒了我们的敌人。毫无疑问的,任何人都看清了,土匪已完全孤立,并感到毫无出路,所以今天肃清瓦解土匪的时机已经到了,应该清楚地认清当前情况的特点,抓住有利时机,迅速猛烈地用大力开展攻势,以完成我之历史任务。因此,我们要求6月底以前,把我区大股土匪基本解决,7月份求得把洛河以北地区散匪也基本肃清。8月开始,至冬季前解决卢栾问题,并将全区散匪肃清,打下今冬发动群众进一步巩固我区之基础。

因此,要求我区党政军民全体党员干部,全体武装同志,紧急动员起来,坚决果敢,积极主动地向匪展开军政攻势,连续进行,勿稍松懈,发挥艰苦的奋斗的精神,响应“不怕累死,不怕饿死,不怕热死”的号召,从军事上和政治上给敌以跟踪追击,使匪不能有喘息的机会,不仅目前应这样做,而且特别是灵阌解放之后,更应趁热打铁,一鼓作气,把土匪武装(乡保武装在内)全部消灭或瓦解,使我们能在一个时期中一劳永逸地解决问题。

对所有股匪,只要是地方性的,一般应使其投诚缴枪,我则保证其生命之安全,减轻其罪刑,准予立功赎罪,以达消灭反动武装之目的,绝不能保存其原来建制,保存原来职务,给以什么名义,或原封不动加派骨干而收编之。在投诚之后,愿参加我军立功者,经过审查后其属于农民被骗被抓者,可以吸收但须送交分区处理(编入正规部队);其中反动的地主恶霸、惯匪则暂时遣散回家,其罪刑经宣布减轻后,将来再行处理;至于有些痞子,愿参加我军者,均送交分区训练编入正规军。总之绝不能收容在县区武装内(个别成份好的可以)。如有个别股匪须收编时,必须报告地委,由地委及地委所派出的代表决定之,县区委不能擅自决定。乡保武装必须解散,交出枪支,不能企图收编以作为我之区干武装。个别投诚登记者交出武器,准予立功赎罪,罪大者减轻其罪行;其有现职之匪首,必须带其全部或大部,至少一部来归,方能减轻其罪,且不能隐藏其罪枪支,否则给以处罚;个人投诚登记亦不能隐匿武器文件等物,违者罚;其有投诚登记后,仍进行反动破坏活动者,应逮捕扣押治罪。

对于武器问题:

首先将土匪乡保武装及伪人员的枪支解除收缴。

第二步再进一步把特务、三青团国民党员反动分子、通匪窝匪打手等的武器收缴出来。

第三步再处理纯粹私人的武器。第一步登记。第二步借出转入革命人民之手,收缴时尽量用说服动员方法,讲清,只要不抵抗,交出武器则可减轻罪刑。我们总的精神是宣传政策,以分化敌人,争取分化使之中立或靠我,人为主,枪为辅,绝不能单纯为缴枪而缴枪,尽可能用不同缴枪方式对土匪乡保反动份子通匪窝匪打手之武器。不交出时,则给以打击镇压(不是杀),抵抗者坚决消灭之。一般地富武器不借出,则出了暗杀匪案等事件,由他负责并立保结,以达到交出之目的。商民纯自卫枪支,不勾匪通匪者,允其保留自卫,但必须登记并组织起来。而无论收缴任何人的武器,严禁乱征乱搞,吊打肉刑,以免坚决和我对立之发生与发展。如有违背政策而乱征吊打等情况发生,则分别情节轻重给以批评或处分。收缴处理枪支,机关为区营级之机关,收缴后给以收枪证。收缴范围,凡土匪乡保武装部队与地方,均可收缴,而个别人员(特务三清伪人员反动分子等)枪支均由地方机关处理。枪收后,分别由部队与地方统一处理与分配,对干部之带枪应照顾。如有带枪参加者,一般不拒绝,分别好坏送部队或地方政府工作。对土匪之争取工作条件,是增多了,必须看到而有计划地设法去进行,并有重点作出典型,取得经验。特别首先着重股匪,有关系者利用关系,无关系者,给以送书招降信件,或命令以争取主动,这在今天可能性是不少的。但是,争取瓦解必须辅以军事压力,绝不能放弃武装斗争则单纯争取,而在争取中也必须打拉兼施,态度强硬不能使匪取得政治主动,不能丧失我之立场,所以绝不能以托人求匪投诚的精神来进行,同时也不能做收编保存建制、保存职位或对罪大的绝对赦免其罪,或在投诚之前,订双方停止军事行动之条件,或未投诚之前给以活动之方便(如开通行证,周围不放兵力等),或匪要投诚向我要保证书,我毫不讲什么条件而写出保证书(如土匪说我要投诚,你们得给我写保证不杀的证明等)等没立场的事件。总之,我们是革命的,匪是反动的,绝不能在政治上示弱,而丧失立场必须以胜利者自居,在政治上压住反动气焰,才能争取政治主动,而不丧失立场。

对于会门应勇敢大胆地公开宣布其非法,不能畏首畏尾,不敢公开宣布。宣布之后,应该普遍进行登记,对其会首应使之立悔过书、保证书保证不作任何活动,但如有发现活动阴谋暴动,则加重处罚,对其会首且进行教育训练,其有暴动企图者应逮捕、教育后,再进行释放控制,已暴动者坚决武装打击。对其会众应争取,对会首分别大小轻重予以教育后分别处理,一般的释放控制,个别罪大者,经地委批准处理。对会门的政策中,应特别注意争取其会众,使之脱离会首及其组织,绝不能施以敌对态度,一律逮捕甚至吊打,那是绝对错误的自杀政策。对各种会门,虽都宣布为非法,但应先处理企图暴动最反动者,对青红帮应执行中央局社会部的指示:既不承认其合法亦不宣布其非法,但进行秘密侦察工作,有反动者,按其反动来处理个人,整个组织被反动掌握时可以宣布该地之组织为非法,但事前应报告地委经省委批准后执行之。

对特务三青团国民党等组织,应宣布为非法而解散之,目前着重特务组织;一般国民党三青团,待武装解决后,一定时期处理之;对特务组织应积极破获,着重首领,对三青团国民党亦着重其特务份子,仍有活动破坏的则逮捕之。(未完待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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